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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3

  川府发〔2020〕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加快创新提升发展,深化国际经贸合作,释放发展新动能,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推进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开放合作和经济发展水平,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地方将经开区机构设置、工作力量配备与经开区发展指标挂钩。理顺经开区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关系,推进简约协同高效管理。探索赋予经开区与所在地政府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鼓励各地建立完善经开区与市直或县(区)直机关干部交流机制。(省委编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允许经开区按照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组建行政审批机构。通过省政府放权或所在地政府授权,依法依规赋予经开区省市级相关经济管理审批权限。依法开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医疗、卫生、人民防空、自然资源等行政审批、数据收集、信息统计、资料报送等信息化服务平台。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容缺审批、承诺制+备案制等模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省委编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加快资产重组、优化股权结构。支持按照“盘活存量+转型增量”推进平台公司平稳转型,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支持各地出台措施推进平台主体混合所有制改革,扶持经营能力及盈利水平逐步达到上市要求的优质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探索建立经开区平台公司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有关奖补政策。(四川证监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支持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优绩优酬,收入分配向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允许按规定对符合要求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支持运用招商合伙人或聘任制公务员模式。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按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按规定给予奖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优先支持经开区争创四川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加快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政府职能转变、投融资体制、贸易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改革经验。率先试点相关改革举措,支持依据法律法规推进以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商务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外商投资导向。鼓励经开区重点引进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价值链、构建产业生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可按规定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省市财政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经开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产业转移承接和优化投资环境等。(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经开区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建立外资并购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和并购项目库。支持各地各部门出台和细化配套吸引外资政策。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和境外融资等,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和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合法拍买等方式成功实现并购重组(不含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并购重组总金额一定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商务厅、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条件成熟的经开区优先申建综合保税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开区探索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减免进口料件保证金,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业务制定便利化通关政策。深入推进和逐步扩大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成都海关、商务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保监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和能源等领域国家重大项目在经开区优先布局。推动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经济项目在经开区率先建设。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经开区发展重大项目。培育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创建“5+1”产业重点特色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试点示范区。省级有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园区发展、园区产业集群培育和园区产业集群试点示范。依托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先进制造业集群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作用;支持整合资金,引导其他资本参与。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主导龙头企业建设产业联盟。(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围绕全省“4+6”现代服务业体系,支持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推动省市县三级共同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业融合转型、集聚发展。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向现有物流园区集中。地方财政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并在区内注册的企业可予以补贴。(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绿色园区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支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经济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和国家级绿色园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鼓励企业实施环境优化、系统节能、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和绿色技术改造等项目。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环境卫生、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或综合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查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可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强化“三线一单”约束管控,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支持通信企业开展5G网络规模组网。推进区内企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智能制造共享制造中心和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一批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出台机器人和智能制造发展政策,建设智慧园区和智能制造示范园区,支持加快建设中德合作智能网联汽车四川试验基地。推进园区间供应链信息对接共享,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仓储等平台,探索推进无人机配送等示范项目。(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加大投入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支持打造特色“双创”载体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开展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示范,省直有关部门对“双创”载体及成果转化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建立经开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加大对开展研发投入的奖励。支持重大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平台落户经开区。对通过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一次性奖补,额度不超过机构年度核定研发投入5%,最高150万元。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依托成都、德阳国际铁路港和成都公路口岸、内江国际物流港、宜宾港等,发挥各经开区所在市产业、政策和口岸优势,在金融服务、航空、交通物流等领域深化南向开放合作。探索共建东盟合作园,各市对经开区与东盟国家开展合作交流等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办、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支持在经开区内建立国际(地区)合作园区,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为国际(地区)合作园区提供长周期低利率贷款。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园区股权、技术、市场推广等合作。省市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补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企业贷款支持,按现行规定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和小微企业贷款奖补政策。(财政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支持与国内其他省(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级财政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支持与省内其他区域开展经济合作,有序开展产业转移和承接。支持广安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产城融合新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经开区与所在地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园区空间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支持规划建设国际化社区,引进国际知名教育、医疗机构参与办学办医。(相关市人民政府与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鼓励各地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和探索土地混合利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楼宇用于研发、教育、养老、文创等行业发展。经开区内的重大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对经开区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对经开区申建综合保税区在用地指标上予以支持。支持将经开区重点项目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和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改革以因素法分解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政策。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建设实施贷款贴息。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通过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评价较好的经开区给予激励。(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经开区内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内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提供户籍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对急需的外国专家人才,按规定适当放宽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毕业生直接在经开区工作。对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支持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支持与高层次人才合办“园中园”。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探索实行新型学徒制。支持经开区建立向企业和基层一线倾斜的人才评价机制。(省人才办、教育厅、公安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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