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决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防范,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辖区内禁食工作。各街道、镇(乡)和村(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坚决杜绝滥食行为。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委、市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等为成员的市级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区及以下政府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与市级相应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群策群力,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督促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或主体及时调整、改变与《决定》要求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承担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对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二、强化全程监管,取缔非法交易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批负责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严控准入门槛,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审批申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非食用性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要做好列入《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物种衔接管理工作,依法清理整顿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撤回并注销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许可证件和相关文书。做好对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和处置工作。对养殖被列入禁食范围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单位和个人,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应退尽退、依法补偿”的原则,制定相关补偿政策,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有序转产转业。
二是加强运输寄递环节监管。交通、邮政、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加大查验追踪力度,依《决定》加重处罚,切实有效阻断非法交易链条。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加强对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临时摊点、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的监管,对相关违法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查封;加强对各类媒介、店招店牌、沿街路牌、户外广告等清理,杜绝招揽、诱导顾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督促、指导商场密闭空间场所等利用动物对公众展览的商业模式转变业态,预防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四是纳入网格管理机制。将非法猎捕、生产、销售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由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完善发现机制,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查处。
三、强化联防联控,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网信、邮政、铁路、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开展“禁食”联合专项执法行动,肃清本市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要全面整治户外广告、店招店牌、餐饮菜单等各种形式的涉及“野味”的广告、信息发布,重点整治各类市场、餐饮单位、景点摊位出现的销售蛙类、蛇类、野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业务培训,为相关部门执法提供物种鉴定,做好执法移交野生动物的收容处置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协作机制,提升执法效率。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捕捞行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分布区、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组织力量加大对各类农田、果园、林地、苗圃、鱼塘、湿地、水域等的巡护力度,落实巡护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捕捞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员、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需要。野生动物分布相对集中、非法猎捕现象突出的地域,区政府可按照法律程序划设禁猎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重处罚力度。
四、强化群防群治,夯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司法、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领域特长,让保护理念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科学知识。新闻出版、电影、文化旅游、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出版物、电影、电视、网络传媒等信息审核和监管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文明办要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纳入文明镇、村创建工作内容中。
二是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及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执法监督。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滥食野生动物的监督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对举报或者控告,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各级主管部门预算。
五、推动法规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和办法
一是调整地方重点保护名录。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要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做好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衔接,加快调整《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
二是推动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办法。市司法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对与《决定》不相符的,尽快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落实落细上位法规定,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要着眼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重大问题,加快研究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