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从2019年起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在认真总结本省及全国试点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江西自然资源基本状况
江西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境内独特的地势和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造就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自然保护地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构建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末,全省森林面积达1.54亿亩,森林覆盖率63.1%,森林蓄积50666万立方米。截至2018年底,自然保护区190处(含国家级16处、省级38处),森林公园169处(含国家级49处、省级120处),湿地公园99处(含国家级39处、省级60处)。
江西人文荟萃,风景名胜众多。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风景名胜区45处(含国家级18处、省级27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文化景观)5处,地质公园15处(含国家级5处),国家矿山公园6处。
江西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省份之一,长江岸线152公里,全省97.7%的面积属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比较丰富,多年平均降雨量1638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565亿立方米。境内河流、湖泊众多,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为全省五大河流,全境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有3700多条,2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有70余个。大部分河流汇向鄱阳湖,再注入长江。赣江全长751公里,为本省第一大川,水量为长江第二大支流,它自南而北流贯全省,从赣州至湖口而入长江,通航里程5000余公里。鄱阳湖为全国最大的淡水湖,它是江西最大的聚水盆,长江水量的巨大调节器,也是沟通省内外各地航道的中转站。
江西矿产资源丰富。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144种(以亚矿种计193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112种(以亚矿种计共153种),其中能源矿产5种、金属矿产49种、非金属矿产56种(以亚矿种计97种)、水气矿产2种,列入2018年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103种(以亚矿种计127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的矿种(亚矿种)有:钨、钽、铷、碲、锂(锂云母)、离子型重稀土、化工用白云岩、硅灰石、滑石、陶瓷土、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饰面用板岩13种;居第二位的有:锂(锂辉石与Li2O)、铯、铊、伴生硫、光学萤石、饰面用大理岩、保温材料用粘土、麦饭石8种;居第三位的有:铜、银、锆、硒、普通萤石、冶金用砂岩、化肥用灰岩、电气石、叶腊石、水泥配料用页岩、海泡石粘土、饰面用辉石岩、透闪石13种;居第四位的有:砂金、铌(Nb2O5)、锗、冶金用白云岩、陶瓷用砂岩5种;居第五位的有:铋、铍(BeO)、镓、硫铁矿、高岭土、玻璃用砂岩、玻璃用砂、水泥配料用砂岩、建筑用大理岩、饰面用辉绿岩10种。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省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利清单中明确由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市、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利清单中明确由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利清单中明确由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由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等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力量对省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由国家、省直接办理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省、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四、时间安排
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19年12月开始启动,2023年基本结束。2019-2022年,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及除省重点区域以外的市、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2023年底实现全省全覆盖。
(一)2019年,编制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收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水流等基础性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和审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开展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操作指引》等技术规范性文件工作。配合国家开展长江干流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权利清单,重点开展九岭山自然保护区、三清山国家地质公园、仙女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梅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修河、潦河等水流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研究,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发证规范化的示范研究。完善前期庐山国家地质公园、龙虎山国家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成果,适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探索研究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路径方法。
各市、县依据省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印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2021-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权利清单逐步开展其余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其余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江西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省级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2023年,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全省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省覆盖。
五、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省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省、市、县分级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省级相关部门。
1.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规定,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审核市、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市、县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确认,争议调处工作。建设省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办理省级自然资源登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2.省财政厅。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3.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省水利厅。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省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省农业农村厅。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草原(草地)、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省林业局。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设区市级。
1.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2.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国家、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及辖区县(区)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三)县级。
1.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国家、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省自然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全省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由省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委托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承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技术支撑。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确权登记技术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做好技术培训,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成立省级专家咨询组和技术指导组,对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
(三)建立工作制度。一是联络员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调度通报制度。省、市、县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实行进度月(季)报制,每月(季)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工作进度。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进度、质量进行核查,对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三是项目管理制度。通过按规定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四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市、县政府要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五是质量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四)保障经费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省、市、县各级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做好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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