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1日
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建立“云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8〕1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一云承载、一网通达、一池共享、一事通办、一体安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数据“聚通用”,是指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互通、创新应用。其中,政务数据“通”包括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统一云、应用迁移上云等;政务数据“聚”包括政务数据汇聚、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等;政务数据“用”包括政务数据在政务服务、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应用。
(二)壮美广西云,是指壮美广西·政务云和壮美广西·经济社会云的集合,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各级各部门提供的云计算、云存储、网络、数据库、中间件、云视频、云安全、数据共享交换等服务。
壮美广西·政务云由“1+N+14”组成。其中,“1”为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壮美广西·政务云;“N”为自治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设的壮美广西·行业云;“14”为各市建设的壮美广西·市云。
(三)广西电子政务网络分为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广西电子政务内网。
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是为各级各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非涉密网络,逻辑上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
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是为各级各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涉密网络,满足各级各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四)业务专网,是指基于各部门内部的业务及社会管理的需求,用于监测、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与信息系统一起建设的专线或业务专网。主要由专线与局域网组成,构建一个本部门封闭的业务体系,只为本部门的应用系统服务,或为其他部门系统互联的,相对独立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
(五)信息系统,是指各级各部门应用信息技术支持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信息系统,包括可以执行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网设备。
“僵尸”信息系统,是指信息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信息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率低的信息系统。
(六)政务数据,是指由各级各部门或者为各级各部门采集、加工、交换、使用、处理的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各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视频、音频、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各级各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七)电子证照,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颁发的、能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等的凭证类文件,包括证件、执照、许可、批复文等。证照类型应由证照定义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但证照机构新增一个证照类型时,由归口单位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和编码审核,经发布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级各部门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各项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拥有广西政务数据的所有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行使广西政务数据所有权的职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统一调度政务数据。各级各部门是政务数据的生产单位,拥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的管理权,有义务和责任做好数据治理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高质量的政务数据。各级各部门有权申请使用政务数据。
第五条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实行云长负责制,加强台账和清单式管理,做到“一把手”抓、抓“一把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云长为第一责任人。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检查指标,不定期通报全区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情况。
第二章 网络通
第六条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进各类业务专网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整合迁移和融合互联,推进广西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实现统一的广西电子政务网络,逐步实现云网一体的智慧网络。
第七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是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维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是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运维管理和应用工作。各市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运维管理和应用工作。
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建设运维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八条加快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网络应用需求,增强电子政务网络承载能力。全面升级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推进广西电子政务外网IPV6改造,实现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推进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覆盖至各级国有企业。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承载,共享利用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基础设施资源,节约全区电子政务运行成本。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所有已建业务专网按照业务专网迁移标准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整合迁移。对未按计划整合迁移至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的,财政部门不再拨付机房、网络、信息系统硬件等建设运维经费,在单位其他经费中也不得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业务专网迁移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自查。各市、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信息系统部署的网络,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业务专网迁移计划,明确迁移范围、迁移内容、完成时间、责任领导、责任处室、联络员等。非涉密业务专网迁移计划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涉密业务专网迁移计划报送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联通。建设业务专网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市开展业务专网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的网络对接工作,实现业务专网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的互联互通。
(三)迁移。推进业务专网向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外网迁移融合。各类业务专网所承载的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迁移上云后,完成业务专网的撤并改工作。
第十二条非涉密业务专网迁移工作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管理、协调部署和监督检查。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调配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提供迁移服务和技术支撑。建设非涉密业务专网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市负责编制迁移技术方案、实施迁移部署、撤并改业务专网,以及云上应用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保障工作,并配合做好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作。
涉密业务专网迁移工作由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部署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统一云
第十三条推进云资源集约化建设,打造一朵统一规范、安全可靠、高效运转、多云共治的壮美广西·政务云,为各级各部门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管控、云安全等服务,实现云资源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是壮美广西·政务云的主管部门,负责云资源的受理、审批、统筹、协调及管理。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云资源的评估、交付、分配、发放和收回。自治区各部门、未建设市云的有关市是壮美广西·政务云服务的用户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壮美广西·政务云服务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善壮美广西·政务云建设,对云资源进行扩容,提高其承载能力。统筹现有的云资源、数据中心(含机房)资源纳入壮美广西·政务云进行统一管控,推进壮美广西·政务云集约化建设。充分利用优秀企业和基础通信运营商的优势,探索市场购买云服务的方式,推进壮美广西·政务云多云共治,为各级各部门提供统一的基础网络、异地灾备、云计算、云存储等云网一体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使用壮美广西·政务云提供的共享计算设施、存储设备、应用程序资源、灾备服务等云服务,不再新建云平台和数据中心。壮美广西·政务云建设运维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已经建成、正在建设的云平台和数据中心,原则上不同意扩容,按照子云认定的标准整合接入壮美广西·政务云集约化管理。新建的行业云、市云等云应用基于壮美广西·政务云建设,原则上不再建设机房,不再采购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
(二)对建设市云的,要与壮美广西·政务云联通。对未建设市云的,按需使用壮美广西·政务云提供的云服务,相关费用由使用的市承担。县(市、区)基于市云部署云应用。
(三)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建设运维费用。对纳入壮美广西·政务云统筹管理使用的行业云,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安排其建设运维费用。对不纳入壮美广西·政务云统筹管理使用的行业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云部署和迁移情况,逐步核减各行业云的建设运维经费,逐步增加壮美广西·政务云的建设运维经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关注行业云的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壮美广西·政务云资源申请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云资源申请。根据工作需要,填报云资源需求申请,用户单位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云资源需求申请。
(二)云资源审批。一般情况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单位提出云资源需求的受理、审批。
(三)云资源评估。一般情况下,自治区信息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单位提出云资源需求的评估。
(四)云资源交付。一般情况下,自治区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完成用户单位提出云资源需求的交付。
第十八条加强壮美广西·政务云平台安全防护建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加强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好云平台安全防护。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壮美广西·政务云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全生命周期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云计算,构建可控的云系统、云应用和云服务。
(二)用户单位应当建立云平台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云平台;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划分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安全演练;积极配合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协同开展云安全审查、安全监测、应急演练、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壮美广西·政务云平台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方为壮美广西·政务云平台运营方。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厅、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壮美广西·政务云服务安全审查机制。
(三)实行云长负责制,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工作。建立云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四章 数据通
第十九条聚焦汇、管、用、评四个环节,建设覆盖全区、高可信智能的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构建完整的政务数据拓扑结构和逻辑大数据库,以及共享、开放的机制和平台,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统一调度、多方应用。
第二十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建设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其具备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调度能力。
(二)自治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建设分散、独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各部门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政务数据。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至统一的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逐步取消部门间直连方式。
对新建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相关数据,否则不予以验收。对已明确接入而实际未接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三)各市可根据需要建设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建设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要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级联。对不建设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应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行文申请使用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各市与自治区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必须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四)县(市、区)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使用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主要实现政务数据汇、管、用、评:
(一)汇。基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政务数据“图谱”为基础,严格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汇聚政务数据资源。
(二)管。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从汇聚到共享应用进行统筹调度,对数据共享、交换、开放过程进行统一管控,对数据调度日志进行分析,对API网关行为进行实时、智能化的判断和预警,提升数据调度的准确性、健壮性和安全性。
(三)用。基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供需两侧发力,统一展示、统计分析数据资源目录发布、数据资源挂载、数据资源调用等情况,提供自定义的套餐式服务,实现数据资源在线提需求、在线申请、在线订阅、日志采集、申请审批、在线校核、在线评价等,形成全区数据共享交换的统一入口和统一出口。
(四)评。通过实时评价、社会评价、考核评价、奖惩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政务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情况进行多维度监测和智能分析,提高数据质量。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治理的准确性和精细度。
第二十二条政务数据共享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行线上统一调度。按照“统一受理、平台授权”的原则,对于无条件共享且服务接口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数据,由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提供。对于有条件共享或者无条件共享但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数据,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数据需求申请。基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清单,使用部门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在线数据需求申请。
(二)数据需求规范性审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对使用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进行规范性审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数据需求申请推送给提供部门。
(三)数据需求审批。提供部门对数据需求申请进行审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内容推送给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无正当理由和依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合理的共享要求,不得要求使用部门提供纸质的数据共享需求申请。
(四)数据需求订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内容进行审批后推送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通过订阅方式获取数据资源。
(五)数据质量校核。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向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反馈校核结果并完成数据资源更新。
(六)数据使用评价。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质量、提供部门响应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检查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制定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条例、广西政务数据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交换。
第五章 业务通
第二十四条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以用为目的驱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据共享,避免数据和业务“两张皮”,减少在不同系统中重复录入,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广西电子政务内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原则上以API接口方式,实现信息系统的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息系统清单制度,加强清单式管理,所有信息系统应全口径纳入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单个部门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加快推进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市要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的具体实施工作计划,加快改造业务办理系统,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对应的业务办理系统必须全量实现对接。由财政部门保障业务办理系统对接改造经费。
第二十八条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掌握各部门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率、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实现部门全覆盖,全面摸清全区信息系统的底数,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要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向共建共享共用的模式转变,坚决避免新增“信息孤岛”。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对内做好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对外做好跨部门工程建设及数据共享等工作。
加快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杜绝以二层机构和处(科)室名义存在的独立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整合后,统一接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
第六章 应用迁移上云
第三十条 按照应迁尽迁的原则,成熟一个迁移一个,完成非涉密信息系统应用迁移到壮美广西·政务云。
第三十一条非涉密信息系统应用迁移上云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自查。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行业本部门信息系统名称和数量,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非涉密信息系统应用迁移上云计划,明确迁移范围、非涉密信息系统名称和数量、完成时间、责任领导、责任处室、联络员等。
(二)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本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应用迁移上云申请。
(三)迁移。经自治区信息中心、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的迁移方案后组织实施。
对业务专业性强、安全要求高、数据信息量大、确有需要内部管理运维的,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后,应开放接口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迁移到壮美广西·政务云。
第三十二条各市原则上参照自治区做法,制定本市非涉密信息系统应用迁移上云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政务数据汇聚
第三十三条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推动政务数据治理,创新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模式,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的政务大数据,按需共享利用数据资源。
第三十四条政务数据汇聚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编制目录。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标准规范要求,依照“应梳理、尽梳理”的原则,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各市、自治区各部门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二)发布目录。各市、自治区各部门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于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100%发布数据资源目录。
(三)挂载资源。数据资源挂载主要通过库表交换方式、文件交换方式、服务接口方式挂载,实时共享交换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原则上转换成结构化数据后提供。各市、自治区各部门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于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100%挂载数据资源。
第三十五条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按照数据资源目录以及标准规范,及时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数据。新建的信息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信息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
第三十六条推动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重点领域数据、行业数据、监管数据、信用数据、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接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交换。
推进电子证照数据汇聚,实现电子证照“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和政务服务“少带证照”、“免带证照”。
推进全区监管行为数据、监管对象数据、监管执法人员数据、监管知识数据、投诉举报数据、信用数据、互联网舆情数据、第三方平台数据、重点企业数据、领域分析指标数据、群众评价数据等监管相关数据汇聚。
第三十七条推动电子证照、办事材料、政务数据共享互任。推进办事材料网上核验,原则上凡是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能共享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十八条完善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共享责任,分批编制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明确不共享、不开放的数据范围,拓展数据共享服务,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扩大共享覆盖面,提高服务可用性。
自治区各部门、各市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线提出一揽子的数据共享需求清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提供,如无正当理由和依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合理的需求申请。
第三十九条建立政务数据调度处置机制,成立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政务数据调度工作小组。自治区各部门落实1名数据管理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授权,专门负责受理或提出数据资源需求申请,解决数据需求响应问题;落实1名数据审核员,负责对数据共享与开放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数据供需双方意见不一致问题。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落实1名数据监督员,负责监督数据管理员和数据审核员及时受理、及时响应的情况。
第八章 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主题库建设
第四十条基础信息资源库包括人口综合、法人综合、地理空间库、社会信用、电子证照库。
(一)人口综合库。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人口综合库,容纳全区人口的基础信息,逐步整合自然人相关信息资源,归集、清理、匹配、展现自然人在其生命周期内的基础信息、卫生健康、居住户籍、入学入托、婚姻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死亡、个人证照、纳税、信用和办事情况等享受政务服务和社会服务形成的信息,支持多层次网络共享,对外提供服务。
(二)法人综合库。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法人综合库,以各部门数据库为基础,完善以统一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归集、清理、匹配、展现法人在其生命周期内的设立注销、生产经营、纳税缴费、产权登记、许可授权、资质情况、劳务派遣、社会融资、社会保险、信用信息和办事等享受政务服务和社会服务过程形成的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且在银行、税务、海关、外汇、公安车辆管理、统计以及外经贸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三)地理空间库。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逐步整合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信息,支持多层次网络共享,对外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政务电子地图、政务信息图层等内容服务。
(四)信用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加快推进全区统一的信用库迭代升级,对外提供服务。
(五)电子证照总库。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推进全区统一的自治区电子证照总库迭代升级,将所有电子证照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共享和使用。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牵头,加快推进新建或改造本行业覆盖自治区、市、县、镇、村五级的电子证照分库迭代升级,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生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照文件(OFD),并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对生成电子证照文件比较少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行文申请使用自治区电子证照总库。
第四十一条主题库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库。加快推进宏观经济、营商环境、投资项目、空间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应急救助、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教育、就业、能源、统计、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精准扶贫、多式联运、住房保障、应急救助、煤气水电网、文化旅游、金融财险、市场监管、工业经济等重点领域主题数据库建设,为全区数据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第九章 政务数据应用
第四十二条以数据为要素,以应用为场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政府治理、民生服务深度融合,以用来驱动数据治理的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
第四十三条推进政务服务应用。
(一)深化政务数据在政务服务全过程的应用,强化软件、业务、数据的高度融合,推动线上线下办事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纵深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
(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充分利用政务数据,进一步减少或免交应交的材料。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手段改进政府服务模式,创新各类智慧应用服务,让政务服务快速触达广大群众和企业。将不同的业务申请表格整合到一张表,推行“一表通”。大力推进建设智能审批系统,实现自动比对申报条件、自动判断审批条件逻辑关系、自动调用证照批文数据、自动办结归档。
(三)新增证照、批文必须形成电子材料,存量纸质证照、批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存量数据电子化。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分别与纸质证照、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四)聚焦企业和群众关注的身份和教育证明、商事服务、社保低保、就业创业、居住户籍、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水电煤气等方面的堵点难点问题,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大的高频事项,形成分级覆盖、热点聚焦的高频事项“聚通用”场景清单,逐项研究解决,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
第四十四条推进“政府大脑”建设。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在公共交通、教育文化、精准扶贫、医疗社保、社会信用、公安执法、住房保障等重点领域创新应用,建设“政府大脑”,让人民群众同享大数据红利。
(二)加快推进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实现规范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实现对监管的“监管”,强化对自治区各级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推动广西12345政府热线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发展,形成社会参与的创新监管体系。
强化监管数据共享利用,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有力支撑,充分发挥监管数据再利用,加强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及早防范本地区苗头性风险,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撑。
积极推进信用监管,根据个人或企业分级分类信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信用分类分级评级体系、探索精准信用监管。
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一网通管”,整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治理、自然资源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互联网+监管”。
(三)建立政务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以个人和企业办事全过程数据为基础,以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环节为重点,建立个人和企业政务服务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失信承诺后果和守信奖励措施,打造良好政务信用环境。
第四十五条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主线,大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传统产业融合,构建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数字经济生态体系。
(一)推动数字经济与工业深度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科技厅、商务厅、国资委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推动工业重点向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发展,建设壮美广西·工业云。推动工业骨干企业实施数字化提升工程,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扶贫办、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发展局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推动农业重点向生产管理精准化、质量追溯全程化、市场销售网络化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革命、脱贫攻坚,建设壮美广西·农业农村云。
(三)推动数字经济与服务业深度融合。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推动服务业重点向平台型、智慧型、共享型发展,推动服务业纳入大数据评价体系,形成服务业大数据体系。
(四)全面推进大数据产学研的合作模式。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加快推进各行业大数据的数据标准和数据模型,分析各行业的数据关联性,为各行业构建多维度的数据模型,加快大数据的应用,深挖大数据的价值,进一步推动数字产业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附件
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1 引言
为规范和指导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编制本指南。
2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以及对基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发布等。各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管理等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 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是指各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片、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级各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3.2 元数据
元数据是描述数据资源特征的数据。其中,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数据基本属性与特征的最小集合,一般包括数据资源的名称、内容摘要、提供方、发布日期等。
3.3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通过对政务数据依据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以描述各个政务数据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政务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4概述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的基础,是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的依据。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包括对政务数据的分类、元数据描述、编码规划和目录编制,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5政务数据目录
5.1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包括资源属性分类、涉密属性分类、共享属性分类等。
5.1.1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资源属性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数据资源目录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是对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的编目。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主题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高频事项、不动产登记、金融信贷、精准扶贫、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保障、健康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保障、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
部门数据资源目录是对部门数据资源的编目。自治区部门数据资源包括: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及其各部门,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市及其下各级部门数据资源。
5.1.2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涉密属性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数据资源涉密属性,分为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梳理、编制、管理、应用等,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
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资源属性分类、元数据、目录代码等要求分别编制。
5.1.3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共享属性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1)可提供给各级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对应目录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2)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级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对应目录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3)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对应目录属于不予共享类。
5.1.4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层级属性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按其编制层级分为自治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自治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自治区部门按要求编制,原则上数据资源覆盖自治区、市、县、村、乡五级。
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各市按要求编制,原则上数据资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
5.2 政务数据资源元数据
政务数据资源元数据包括核心元数据和扩展元数据。其中,核心元数据包括:数据资源分类、数据资源名称、数据资源代码、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提供方代码、数据资源摘要、数据资源格式、信息项信息、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所属领域、发布日期、关联资源代码。
(1)数据资源分类
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类、项、目、细目的四级分类,其中细目分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级划分。
(2)数据资源名称
描述政务数据资源内容的标题,原则上资源名称确定后不可修改。
(3)数据资源代码
政务数据资源唯一不变的标识代码,参照GB/T 21063.4-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的代码结构规则,政务数据资源代码结构由类、项、目、细目、顺序码组成。
(4)数据资源提供方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部门。
(5)数据资源提供方代码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部门代码。数据资源提供方细化到各级直属单位,其代码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数据资源摘要
对政务数据资源内容(或关键字段)的概要描述。
(7)数据资源格式
对政务数据资源存在方式的描述。
(8)信息项信息
对结构化数据资源的细化描述,包括信息项名称、数据类型、数据长度。
(9)共享属性
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类型和条件的描述,包括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
共享类型: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共享条件: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应标明使用要求,包括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业务协同等;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还应注明共享条件和共享范围;对于不予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应注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共享方式: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原则上应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方式获取。确因条件所限可采用其他方式,如文件夹、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等方式。
(10)开放属性
对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开放条件的描述,包括是否向社会开放、开放条件。
(11)更新周期
数据资源更新的频度。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
(12)所属领域
数据资源归属的行业领域。包括综合政务类、工业、农业、旅游、交通、财政等。
(13)发布日期
政务数据资源提供方发布共享、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日期。
(14)关联资源代码
提供的任一政务数据资源确需在目录中重复出现时的关联性标注,在本元数据中标注重复出现的关联数据资源代码。
5.3 政务数据资源代码
参照GB/T 21063.4 -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的代码结构规则,政务数据资源代码由前段码、后段码组成。前段码由“类”、“项”、“目”、“细目”组成,作为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码;后段码为政务数据资源顺序码。
5.3.1 政务数据资源分类码
(1)数据资源“类”,即数据资源的一级分类,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5.1.1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资源属性分类”规定的分类方法,“1”代表基础信息资源类,“2”代表主题信息资源类,“3”代表部门数据资源类。
(2)数据资源“项”,即数据资源的二级分类,共2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基础信息资源类中的人口、法人信息资源等分类;主题信息资源类中的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分类;部门信息资源类中的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自治区地方。
(3)数据资源“目”,即数据资源的三级分类,共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数据资源“细目”,即数据资源的四级及之后级别分类,使用不定位数阿拉伯数字进行编码,数据资源提供方进行具体的资源分类。
(5)政务数据资源顺序码
政务数据资源顺序码,用于后续政务数据资源编制和拓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位数,以1为起始、连续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政务数据资源分类码与政务数据资源顺序码的组合,形成完整的政务数据资源代码。
6政务数据资源编制要求
6.1 目录编制责任分工
自治区各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更新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汇总编制,日常维护由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中,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更新。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维护和更新。部门数据资源目录由各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更新。
6.2 目录编制流程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包括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元数据描述、代码规划和目录编制,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流程包括:组织准备、目录规划、资源调查、目录编制、目录报送、目录审核汇总、目录公示、目录发布、目录维护、目录更新10个过程。
6.2.1 组织准备
各责任部门应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组织规划、编目审查、目录报送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应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目录规划制定、数据资源调查、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维护更新等工作。
6.2.2 目录规划
基于政务数据“图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组织各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结合各级各部门“三定规定”和所建设的信息系统,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清查业务和数据工作,理清部门职能、业务、数据等的关系,识别数据源头和权属,梳理所掌握数据资源,摸清数据底数,明确可共享的数据资源,编制、认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确定目录编制的范围和内容。
6.2.3 资源调查
各责任部门依据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组织开展业务调查和资源调查工作,梳理部门、所属机构(单位)或共同参与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结合已建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细化完善目录规划,全面掌握政务数据资源情况。
6.2.4 目录编制
各责任部门根据在目录规划、资源调查阶段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资源情况,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元数据要求,编制生成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6.2.5 目录报送
各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在对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复核、审查后,及时报送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为目录编制工作导出的统一格式文件。各责任部门应同时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目录管理系统中的在线填报,做好相关数据对接,保障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顺利调取相关的数据资源。
6.2.6 目录审核汇总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在审核各责任部门提交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后,汇总整合形成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如发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责任部门整改;如发现有重复采集的数据内容,由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协商明确该数据内容的第一采集部门,并将相关信息更新至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6.2.7 目录公示
对汇总后的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公示,确保目录“应上必上,应上尽上”。
6.2.8 目录发布
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发布自治区数据资源目录、14个市数据资源目录,统一提供自治区数据资源目录的查询和数据资源调用。
6.2.9 目录维护
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运维单位负责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和维护,为各责任部门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注册登记、发布查询、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6.2.10 目录更新
各责任部门应对本部门发布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及时更新维护。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目录。
7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码规则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码由前段码和后段码组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码结构见图1。
图1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码结构
7.1 数据资源前段码
前段码按照国家数据资源目录编码规范,分为类、项、目、细目,合计21位数字。其中类、项、目编码由自治区统一分配,共6位数字;细目由行政区划码和单位标识码组成,共15位数字。
具体编码分类及编制规范如下:
7.1.1 类编码
政务数据资源的类编码为1位阿拉伯数字,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3”代表“部门数据资源类”。
7.1.2 项编码
政务数据资源的项编码为2位阿拉伯数字,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30”代表“省(自治区)”。
7.1.3 目编码
政务数据资源的类编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045”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
7.1.4 细目编码
7.1.4.1 细目(一级分类)
细目(一级分类)编码为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行政区划码,用于划分自治区内各市和县(市、区),以自治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具体编码见附录2。
7.1.4.2 细目(二级分类)
细目(二级分类)为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标识码,用于划分同一行政区划下不同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以各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填充(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倒数第二位向左截取9位)。具体编码示例如下: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A厅18位社会信用代码为:11450000MB1519000K,从倒数第二位开始向左边进行截取9位数:MB1519000,即作为细目(二级分类)。
7.2 数据资源后段码
后段码使用6位流水号,从“000001”开始编码至“999999”,用于表示同一数据资源细目分类下的不同数据资源(数据资源)。
8附录
附录1 元数据说明
附录2 行政区划码
附录3 所属领域码
附录1 元数据说明
原文链接:http://www.gxzf.gov.cn/gggs/20190929-7705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