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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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年11月0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通过招商引资、消化吸收、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产业集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全区农机总动力超过4000万千瓦。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主要农作物生产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畜牧业机械化率达到38%左右。设施农业、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5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和区外的市场占有份额逐年增大。全区农机总动力稳定在5000万千瓦左右。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8%以上,经济特色作物生产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率总体达到50%左右。
二、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促进农机产业转型升级。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实现农机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研发和生产条件,提高制造工艺及工装水平,推进农机装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故障诊断、在线咨询、培训、电子商务等,推动农机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农机装备产业结构布局。吸引区外农机制造企业向自治区积聚,做大我区农机装备产业规模。支持发展适合农村牧区家庭生产经营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农机,形成适应我区不同地区经济水平、高中低端产品共同发展的格局。形成集群优势突出、竞争力较强的农机产业集中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牧厅、商务厅等负责)
(三)加强农机装备质量可靠性建设。加快绿色高效农机化标准制定和农机装备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推进农机装备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试验测试和鉴定能力。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重点产品行业规范管理。大力开展诚信自律和质量提升行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和假冒品牌行为,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等负责)
三、大力推进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
(一)加快补齐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短板。聚焦高效植保、玉米籽粒直收、产地烘干、水稻标准化育秧与高效插秧、马铃薯联合收获或分段收获等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补齐葵花、甜菜、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及杂粮杂豆机械化收获短板,推进经济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广微耕微灌、增施气肥、智能温控、果实采收、冷藏运输等机械化技术,推进设施农业机械化。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等生产服务,推进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大力发展畜牧业机械化。主推优质饲草种植、收获打捆一体化、打捆裹包一体化、秸秆转化饲料等系列技术,推进草业高端生产全程机械化。聚焦畜牧养殖机械化短板,大力推广饲料制备、饲喂、饮水、剪毛、药浴、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机械化技术。聚焦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机械化薄弱环节,大力推广牧草补播、切根改良、野生草种采集、牧草种子清选加工、草原生物灾害防治精准施药和绿色防控等机械化技术。搞好无电牧区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装备和技术推广,走绿色畜牧业之路。推进柠条、梭梭等种植、收获及饲用机械化,实现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融合。发展猪禽养殖机械化。(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草局等负责)
(三)协同构建高效机械化生产体系。支持推进现代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推用”联合攻关,推动品种栽培装备等多学科、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协同联动,促使良种、良法、良地、良机配套,加快全程机械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实施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和垦区整建制率先基本实现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四、着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
(一)加强绿色高效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节种、节肥、节药、节水等节能环保和绿色高效机械化技术。支持优势企业对接重点用户,形成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相互促进机制。加快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智能农机与智慧农牧业、云农牧场等融合发展。推进“互联网+农机作业”,推广应用农机作业监测、远程调度等信息化服务平台。规范和促进植保无人飞机推广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及对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大型农机装备进行贷款贴息试验示范。批发、零售农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积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农机装备,促进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等负责)
(二)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能力。加强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能力建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强化新技术试验验证和示范推广功能。鼓励农机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农机服务组织等广泛参与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农机科研推广人员与农机生产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合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农机展示演示、“田间日”活动等形式,切实提升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效果。(自治区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五、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一)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支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服务。落实农机服务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机企业和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投放,灵活开发各类信贷产品和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面向家庭农牧场、农机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强农机保险政策引导,推进农机保险试点。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机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负责)
(二)推进农机服务机制创新。鼓励农机服务主体开展高效便捷的农机作业服务,促进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农机服务主体与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普通农牧户及农牧业企业组建农牧业生产联合体,实现机具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农机服务业态创新,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农牧户提供全程机械化作业、农资统购、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畜产品销售对接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继续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通行费。(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六、持续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
改善农机作业便利程度和配套设施条件。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明确田间道路、田块大小与平整度等“宜机化”要求。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提高农牧业机械通行保障能力。落实设施农用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农牧业生产用电等相关政策,支持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生产条件建设。加强旗县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机具存放和维修、农作物育秧育苗,以及农产品产地烘干和初加工等农机作业服务配套设施。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晒场、烘干设备、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安全执法能力。(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税务局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农机人才培养
(一)健全新型农牧业工程人才培养体系。引导自治区高等院校积极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农牧业机械化人才。支持高等院校招收农牧业工程类专业学生,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提升培养质量。加大卓越农林人才、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对农机人才的支持力度,促进农科教一体化发展。推动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优势农机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工程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实训基地。鼓励农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等负责)
(二)注重农机实用型人才培养。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加大对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加大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力度,遴选和培养一批农机生产、维修及使用的一线技术能手。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农机合作社培养农机实用技能型人才。加强基层农机推广人员岗位技能培养和知识更新,打造一支懂农牧业、爱农村牧区、爱农牧民的农机人才队伍。(自治区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八、强化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由自治区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工作,梳理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战略谋划和工作指导,破除发展中的障碍。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促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牧业机械化中的引导作用,重点在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市场创造更多发展空间。深入推进农机装备产业和农牧业机械化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服务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www.nmg.gov.cn/art/2019/11/4/art_1686_286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