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省核工业地质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报请批准〈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请示》(川环〔2017〕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由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省核工业地质局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规划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水平,加快建立环境风险预警机制、辐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保障我省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十三五”末,我省核技术与电磁技术利用的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不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与辐射安全事故,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增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到2025年,核技术利用及电磁技术利用安全保持国内先进水平,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实现现代化。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断推进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省核工业地质局等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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