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建成467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同步完成1133万亩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任务;到2022年,建成5470万亩高标准农田,同步完成2301万亩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任务,以此稳定保障547亿斤粮食基础产能,实现每年生产780亿斤以上粮食生产任务(2020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产量为811亿斤);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构建统一高效农田建设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清查,全面摸清全省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乡村振兴战略、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等相关规划,修编省、市、县(含市、区,下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规划,形成三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围绕目标任务,找准潜力区域,优化项目布局,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在全省产粮大县,围绕打造粮食核心产区目标,加快区域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非产粮大县要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保持粮食自给率。优先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省国有农场建设高标准农田。统筹做好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农垦集团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统一建设标准。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合理划分区域、类型,制定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规范,以及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规模建设、需求导向”原则,统筹考虑基础资源、工作绩效和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各地要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评估论证、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公示公告、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主动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调度,序时监测分析进展情况,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处罚。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一上图入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机制,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以及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交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把各级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全部上图入库,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农田建设管理机制
(一)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省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可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各级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市、县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融资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市、县政府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省域内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农田建设示范引领机制。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试点,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选取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同类型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试验示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选择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按照规划引导、分步实施、上下联动的思路,统筹整合资源力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整乡、整村示范。开展农田建设宜机化探索,鼓励丘陵山区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改善农田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提高农机适应性,加快补齐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基础条件薄弱短板。(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规定,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贯彻农田建设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求,省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农田建设各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要明确落实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管理基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农田建设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打造一支懂管理、懂技术,爱岗敬业、担当尽责的农田建设队伍。围绕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通过科技攻关与引进推广相结合,提升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集成应用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加大业务与技术培训力度,提升农田建设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利用保护。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探索建立耕地用养结合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通过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种植绿肥、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进一步保护高标准农田,促进耕地环境健康、质量提升。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风险管控。树立良好作风,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防范农田建设管理风险。加强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配表(2021-202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配表
(2021—2022年)
单位:万亩
地区(部门) |
2021年任务 |
2022年任务 |
合肥市 |
14 |
14 |
淮北市 |
17 |
17 |
亳州市 |
47 |
47 |
宿州市 |
47 |
47 |
蚌埠市 |
32 |
32 |
阜阳市 |
47 |
47 |
淮南市 |
14 |
14 |
滁州市 |
52 |
52 |
六安市 |
38 |
38 |
马鞍山市 |
5 |
5 |
芜湖市 |
26 |
26 |
宣城市 |
11 |
10 |
铜陵市 |
11 |
11 |
池州市 |
10 |
10 |
安庆市 |
24 |
24 |
黄山市 |
1 |
1 |
省监狱管理局 |
3.5 |
3.5 |
省农垦集团 |
0.5 |
1.5 |
全省合计 |
400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