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成医保办发〔2019〕34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信息服务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 (一)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准入管理 1.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2.项目准入实行分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市、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并进行转报。 3.项目准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4.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二)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2.收费方式体现跨区域服务的特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价格的项目,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3.制定调整价格实行省级管理。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或与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时,应按省医疗保障部门的规定,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试行期满(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政策。 4.体现线上线下合理比价的定价原则。“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遵循线上线下同类服务保持合理比价原则。一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重;二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三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5.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政策。一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6.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各类主体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各区(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力度,对于医疗机构存在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以不公平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失信行为的,采取约谈告诫、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约束,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检查执法部门。 (三)实行医保支付线上线下同政策 1.线下项目线上开展的情形。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2.属于全新项目的情形。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项目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省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建立申报协调工作机制 1.申报流程。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医疗机构向属地(或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机构或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转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准入条件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省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决策。 2.申报材料。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时,应按省医疗保障部门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 (五)实施市场调节价备案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属地(或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二、创新优化“互联网+”医保监管机制 (六)支持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对已注册的互联网医院,符合条件并申请加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的,市级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尽快纳入医保协议定点机构管理。线下实体医院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线上互联网医院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直接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互联网医院与线下实体医院医保总额打包使用,根据医疗服务供给能力调整医保总控额度。 (七)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通过完善协议内容,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信用建设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医疗保障监管机制,推动新业态发展与监管创新。 (八)持续完善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九)提升医疗保障数据应用功能。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十)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实现跨省异地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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