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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电〔2019〕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主要任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治区层面统筹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开展由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

(二)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治区层面统筹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水流流经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三)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登记单元。

(四)开展海域确权登记。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我区海域确权登记工作。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自治区层面统筹开展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除国家直接开展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外,跨设区市辖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治区层面统筹开展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自治区确定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七)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一)2019年。制定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开展北海红树林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有序推动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各设区市工作方案于2020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设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2020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左江、右江、邕江、红水河等江河湖泊,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完成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1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龙江、融江、柳江、黔江、郁江、浔江、西江(广西段)、南流江、北流江等江河湖泊,以及海域、跨设区市辖区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完成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各市完成对本辖区内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2022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湘江、漓江、桂江、贺江等江河湖泊,以及跨设区市辖区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完成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五)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全区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健全调处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五)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与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原文链接:http://fun.gxzf.gov.cn/php/index.php?c=file&a=detail&siteid=1&id=234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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