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为促进决策咨询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高端智库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高层次决策咨询机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三条 省咨询委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的“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永立潮头方显担当”新期望,为推进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省咨询委坚持以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建设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高端智库为目标,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原则,聚焦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健全决策咨询机制,积极开展聚智咨政、建言献策。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咨询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二)对全省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三)对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咨询研究;
(四)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五)指导联系各市、县(市、区)咨询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咨询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省政府同步。
第七条 省咨询委设立学术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部。
第八条 省咨询委办公室作为省咨询委办事机构,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四章 组成人员
第九条 省咨询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和委员组成。省咨询委组成人员65人左右。
第十条 省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从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中聘任的委员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提名,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予以聘任。其他人选由省咨询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提名,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予以聘任。省咨询委主任按照本规则,在届期中可对组成人员提出辞聘和增聘意见,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咨询委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成员、专业部正副部长由省咨询委任免。
第十二条 省咨询委委员主要从在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专业研究人员,以及长期在省级党政部门工作、有实际研究能力的领导干部中聘任,并落实到各专业部。
第十三条 省咨询委可设顾问和特约研究员。顾问由省咨询委提名,报省政府批准聘任;特约研究员由省咨询委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条件:
(一)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有关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咨询研究能力;
(三)具备参加咨询活动的身体条件;
(四)首聘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对“两院”院士及相关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省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责任和要求:
(一)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秉公直言;
(四)加强学习、注重调研,不断提高咨询能力。
第十六条 省咨询委组成人员无特殊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省咨询委组织活动的,视作自动辞聘,由省咨询委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省咨询委由省政府直接领导。省咨询委办公室围绕省咨询委的中心工作和任务要求,做好各项咨询研究活动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省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审定重要咨询研究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有关人事安排及制度制订等。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省咨询委学术委员会活动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协助省咨询委主任评议咨询研究报告,组织评价咨询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各专业部部长围绕省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负责组织本部委员开展咨询研究及相关活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省咨询委委员所在单位应关心和支持委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参阅,可适当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二十四条 省咨询委各专业部、委员和特约研究员提出的咨询研究意见可通过简报等方式,报省委、省政府参阅。
第二十五条 省咨询委通过举办“之江智库”活动等方式,加强智库研究成果转化和学术交流,积极推进浙江特色新型智库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咨询委实行咨询研究成果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省咨询委加强与国家和其他省(区、市)高端智库及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咨询委的咨询研究专项及日常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列入部门预算,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zhejiang.gov.cn/art/2019/12/5/art_1582439_40771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