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落实市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有关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处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有关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权限
(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和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除上述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授权的审批权限内,可以根据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情况将资产处置审批权下放至下属事业单位,并于制发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调整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管理权限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其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明确市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明确市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详见下表)。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下述表式中未列举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由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颁布实施。
市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 | 8 | ||
通用办公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打印机(A3网格打印机、A4普通激光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及其他打印机) | 6 | ||
一体机 | 6 | ||
复印机 | 6 | ||
速印机 | 6 | ||
扫描仪(双面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 | 6 | ||
传真机 | 6 | ||
电话机 | 6 | ||
碎纸机 | 6 | ||
投影仪(固定投影仪、可移动投影仪) | 6 | ||
数码摄录设备(照相机、数码摄录机、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 6 | ||
网络设备 | 6 | ||
空调 | 6 | ||
其他通用办公设备 | 6 | ||
通用、专用设备 | 车辆 | 8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文艺设备 | 5 | ||
体育设备 | 5 | ||
娱乐设备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装具 | 5 |
四、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级事业单位应强化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等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健全完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系,督促下属事业单位改进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改进有关问题,做到放管结合,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