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宣传解读,提升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积极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贯彻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取消银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认真贯彻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金属冶炼等采矿业领域,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外国人才到我区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区工作的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到内蒙古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及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自治区相应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全区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区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跟踪落实国家在外国自然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方面的政策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对依法按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增容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根据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我区的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支持各地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地方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及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四) 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继续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www.nmg.gov.cn/art/2019/11/12/art_1686_287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