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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2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9〕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结合四川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综合保税区数量增加,区内外向型重大项目数量增长,形成优势产业带动全省配套产业发展的格局;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快速发展,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建成我省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两个市场。落实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总结评估前期经验,让更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指导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开展一对一辅导,帮助企业熟悉业务。(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成都海关、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逗号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机器设备,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实现新企业尽早入区、尽早投产。(成都海关,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负责)

 

(三)释放企业产能。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建立综合保税区内外企业市场联动机制。指导企业设立并使用专用电子账册申报,充分释放企业产能。(成都海关、商务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内销便利。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探索区内生产的惠民药品内销简化手续。(商务厅、成都海关,省药监局负责)

 

(五)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制度改革要求,实现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外资企业、维修检测企业,重点推进外向型制造业项目入驻,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综合保税区产业集聚发展。(成都海关、省经济合作局,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促进研发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研发。除禁止进境的外,执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支持综合保税区与中国(绵阳)科技城、省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建立科技联动机制。(成都海关、商务厅,科技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有关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设创新高地。积极申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争取更多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落地并与综合保税区实现联动发展。引导一批新型研究机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入驻综合保税区。(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成都海关、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优化信用管理。进一步加大信用管理措施落实力度。对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按照规定符合高级认证标准的,直接赋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落实高级认证支持政策。加强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通,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做好综合保税区内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信用管理。(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支持医疗设备研发。对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医疗器械,在区内用于研发、展示使用的,入区环节暂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省药监局,成都海关负责)

 

(十)简化进出区管理。实现进出区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对境内入区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管制证件、企业不要求退税且不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现便捷进出区。(成都海关负责)

 

(十一)便利货物流转。推广应用信息系统,实现区内企业自行发送转入转出信息,系统自动合规比对数据,卡口自动核放,企业自行运输,保税货物自由流转,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综合保税区国际国内物流场站、通道和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保税物流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业务。(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创新综合保税区与汽车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合作机制,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以整车及零配件进口为核心的汽车产业链,探索打造进口汽车及零配件贸易基地。(省发展改革委、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促进文物回流。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产品进口和保税存储、展示。在区内探索建设博物馆。(成都海关、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商务厅、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开展检测维修。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整体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支持发展保税检测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区内外企业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成都海关,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再制造业。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推进实施一批再制造业重点工程和项目,鼓励再制造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聚,推动形成再制造业产业集聚区。积极支持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国际先进再制造业企业入驻综合保税区。(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海关,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创新监管模式。优化食品、人用疫苗、体外诊断试剂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放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进境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需要检验的动植物产品可先进入综合保税区监管仓库,再进行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在区内探索设立国际展品监督服务中心,针对入境国际展品提供报关、查验、仓储等一站式服务。(成都海关、省经济合作局,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跨关区进出口大型设备,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积极争取区内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成都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新设综合保税区适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进口政策。(商务厅,成都海关、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支持服务外包。支持区内企业探索开展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区内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成都海关,财政厅、商务厅、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探索保税期货交割。积极开展保税期货交割业务可行性分析。探索设立交割仓库,对参与期货交割、套期保值上规模的企业,确保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成都海关、四川证监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推广创新制度。将国务院公布的自贸试验区改革政策逐步复制推广到综合保税区,跟踪成效,总结案例;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改革措施。(成都海关、四川自贸办,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动本意见落地见效。

 

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推动工作,学习借鉴东部地区改革创新经验,积极促进省内有条件的地方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加快提高开放水平。及时跟踪政策动态,协同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建设更多开放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全力推进综合保税区制度创新,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191008195605-35718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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