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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

  

  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9〕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5日

  

  广东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要求,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推广相关改革举措 

  对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等由国内其他改革试验区域形成、尚未在我省实施的改革举措,要结合实际做好推广实施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实。

  (一)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协议+评估”形式,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探索在一定条件或适用范围内,将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权属赋予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可向本单位提出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申请,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申请知识产权。2019年底前,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中科院广州分院、省科学院,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培育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增强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的集成整合能力,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支持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研究出台针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除关联交易外),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推进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工作方案。(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针对企业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组织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联合体进行攻关。对于符合广东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组织省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进行转化。2019年底前,攻关并转化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重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科技创新专板”,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开拓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设以 “一板两层六平台”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专板(“一板”是指科技创新专板;“两层”是指科技创新专板设立展示层和挂牌层,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提供挂牌、宣传展示、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及综合金融服务等;“六平台”是围绕挂牌公司投融资需求,重点打造科创企业股权发行及转让平台、私募创投机构服务平台、跨境股权交易平台、科技成果展示与转化平台、科技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金融创新先行先试平台)。2019年底前,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科技创新专板”。2020年底前,科技创新专板企业达到300家,建成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核心板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六)基于“六专机制”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完善以专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信贷标准为核心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试点银行建立专营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和专门管理信息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面向科技型企业推出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专属信贷产品,为轻资产、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设立科技金融专营事业部,在科技资源集聚区域设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不断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特征的信贷审批与风险控制体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相互转化。2020年底前,推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显著增长。(广东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七)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针对地方股权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建立符合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规律的省创新创业基金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鼓励省创新创业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019年底前,完善广东省创新创业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符合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规律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八)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模式。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商标融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2019年底前,研究建立商标质物处置机制及贷款贴息、坏账风险分担机制。2020年底前,推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显著增长。(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九)创新创业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鼓励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参股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激发创新创业积极性。2019年底前,建立创新创业团队回购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机制,开展试点工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在不改变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权的前提下,授权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作为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运营机构,开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试点,向市场提供服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探索在园区建立共享服务平台测试中心,进行集约式经营管理。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和共享仪器设备保险制度。完善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增强共享服务功能,加强在线实时监测。2019年底前,授权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一)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动改革创新的决策容错机制。通过促进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我省推动改革创新的决策容错机制,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项目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在没有谋取私利、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2020年底前,研究推动建立改革创新决策容错机制的地方法规立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 

  二、深化实施6项改革举措 

  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等6项已在我省实施的改革举措,要进一步深化实施,力争取得更大实效。

  (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整合分散的审判资源,建立符合实际、富有广东特色的“三合一”审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相关法律适用从注重程序向程序与实体并重过渡,实现审判力量集中、审判标准统一,公正高效审理一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 

  (二)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继续强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全省(除深圳)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完善“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处”模式,主动延伸专业审判服务至各地市,实现司法资源共享、裁判标准统一。(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 

  (三)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探索建立完善政府、保险机构、专利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多元参与的专利保险制度,鼓励现有从事专利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园区专业镇等创新主体,举办推荐会、培训班等活动,扩大专利保险保障覆盖面。大力推广多方合作的专利保险模式,推动保险机构与服务机构合作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无效宣告保险等综合险种,降低创新主体的被侵权损失。(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 

  (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健全与我省科技创新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实现技术调查官制度与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等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聘任等方式选任、管理技术调查官,规范技术审查意见的采信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积极作用。(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 

  (五)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探索在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引入速裁机制,推广“两表指导、审助分流”快速审判机制。推行裁判文书区别化制作,加大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在简单、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完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审判工作模式。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审理。(省法院) 

  (六)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将高校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鼓励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的操作方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鼓励高校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依规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对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不断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服务高水平大学建设。(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支持创新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抓手,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列为本市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大政策实施力度。省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要适时督促检查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本文有删减)

原文链接: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2594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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