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韩国首例将人工智能(A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初审结果,认为AI作为发明人违反了专利法,要求其将发明人修改为自然人。申请人若不同意修改,将导致专利申请无效。申请人可以对无效宣告处理提起行政上诉或行政诉讼。
据悉,2021年5月17日,美国人工智能开发者(申请人:斯蒂芬?泰勒)在PCT专利申请进入韩国阶段,提交了将人工智能(“DABUS”)作为发明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这是在韩国首例人工智能发明申请。申请人表示本人不具备该发明相关知识,其开发的“DABUS”在学习一般知识后,自行创作了食品容器等2个不同的发明。2021年5月27日,专利初审结果驳回申请,提出修改要求,认为在判断人工智能是否直接发明专利之前,将人工智能界定为发明人的形式存在缺陷。韩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判例只认定自然人为发明人,因此非自然人的公司、法人、设备等不能作为发明人。目前,美、英、德等国均采用该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大多数意见仍将人工智能视为一种简单的工具,但如果人工智能因技术发展而创造出像人类一样的发明,可能会出现人类和人工智能都无法成为发明人或权利人的情况。围绕人工智能发明存在的各种争议最具代表性的问题是人工智能能否被视为发明人、谁将是人工智能发明的权利人、人工智能发明的权利存续时间等。具体如下:
①AI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发明人或唯一发明人?
②AI开发者、所有者和用户中,谁被认为是权利人?
③AI比自然人更容易发明,人工智能发明的权利存续时间是否应该比自然人的发明短?
为此,韩国知识产权局计划成立法制咨询委员会,收集产学研多方意见,同时积极参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五大知识产权局(IP5)的会谈。韩国知识产权局表示将以此次事例为契机,加快对人工智能发明的讨论速度,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正确应对即将到来的第四次产业革命时代。
罗 毅 编译
来源:
https://www.kipo.go.kr/kpo/BoardApp/UnewPress1App?a=&board_id=press&cp=&pg=&npp=&catmenu=m03_05_01&sdate=&edate=&searchKey=&searchVal=&bunryu=&st=&c=1003&seq=1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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