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日本科技政策研究所(NISTEP)发布了2017年大型产学合作管理的相关调查报告。2016年日本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中,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日元的大型合作研究新增项数只占总量的4.4%,这也印证了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指出的“产学合作尚未进入正式阶段”的问题。对此,日本NISTEP希望通过此次调查,验证影响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因素。
2015年NISTEP发布的“大型产学合作管理调查研究”中明确了以下4点影响因素:①“捐赠/合作研究讲座的开设,与产学合作研究的规模扩大有很大关联”;②“对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实施来说,高层管理人员的参与至关重要”、“在产学合作研究和内部研发之间建立战略互补关系的企业,具有长期发展的趋向”、“国家的配套资金项目,被用于有长期发展愿望的企业”。在这基础之上,此次调查希望明确影响产学合作研究规模扩大的因素,以及大型与小型产学合作研究各自与企业内部研发之间的互补关系,为此提出了5个假设,并通过问卷调查来验证了这些假设。假设和调查结果具体如下:
表1 NISTEP假设产学合作研究规模扩大的5个因素
对于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日元的大型研究项数较少这一点,该报告以有过产学合作研究经验的企业为对象,对其在2012年至2015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从小型产学合作研究和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实施比例来看,有过与国外大学开展产学合作研究经验的企业中,在2012年至2015年又开展了小型产学合作研究的企业占20.1%,大型占10.9%;另一方面,有过与国内大学开展产学合作研究的经验的企业中,在2012年至2015年又开展了小型产学合作研究的企业占85.3%,大型占20.5%。可以看出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日元的大型研究项数较少的主要原因是,日本企业的产学合作研究以与国内大学开展的小型产学合作研究为主,日本企业在国内外开展的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比率都较低,日本企业对大学投入的研究经费支出较少。
1.大学组织主动向企业提出的合作方案,一般会成为大规模的产学合作研究的契机(假设1的验证)
考虑到大型产学合作研究项数仅占总量的4.4%,且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开展过程可能与一般小型产学合作研究不同,该报告对大学方面(大学研究人员、大学组织)的推动是否能促进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开展进行了验证。结果显示:
投资规模低于1000万日元的合作研究大部分源自企业方面的提案,其次也有很多源自大学研究人员的提案。另一方面,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日元的合作研究,在占比方面与1000万日元以下的合作研究相同,源自企业的提案最多,其次是大学研究人员的提案。但是,与1000万日元以下的合作研究相比,源自大学组织(产学合作部/大学研究协会URA/技术转移机构TLO)的提案的比例更高,这说明大学组织在大型产学合作研究中的作用可能变得更重要。
因此,报告认为,假设1“大学的提案对于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合同签订很重要”成立。
2. 企业一般都会在前期阶段支付金钱进行委托研究,来确认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可行性(假设2的验证)
与假设1相同,考虑到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特有的开展过程,对企业在前期阶段是否与大学进行了伴有金钱支付的合作这一点进行了验证。结果显示:
在投资规模低于1000万日元的合作研究方面,半数以上的回答是前期阶段没有进金钱支付,这说明小型合作研究一般没有伴有金钱交易的前期阶段。不过,“由委托研究发展为合作研究”,以及“由捐赠金发展为合作研究”的类型也较多。
另一方面,与1000万日元以下的合作研究相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日元的合作研究没有伴随金钱支付的前期阶段就发展至大规模合作研究的案例基本没有,大部分都是由委托研究发展而来的。
因此,报告指出,假设2“企业在前期阶段与大学进行存在伴有金钱支付的合作”成立。
3.便于使用的大学共享设备能够吸引企业开展大型产学合作研究(假设3的验证)
研究设备和仪器的共享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研发投资的效果,在尖端研究领域不断创造新的研究成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随着设备共享化的推进,能够促进领域的融合、新兴领域的扩大以及产学官合作的强化,还能推动研发活动的开展,促进新型创兴成果的产出。因此,报告对便于使用共享设备是否能够促进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发展进行了验证。
结果显示,2012至2015年间国内大学共享设备的利用率方面,开展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企业为84.0%,而小型产学合作的企业为58.3%。可见开展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企业基本上都在利用大学的共享设施,因此可以推测共享设备的利用是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诱因之一。
由上可知,报告指出,假设3“便于使用的大学共享设备能够吸引企业开展大型产学合作研究”成立。
4.1000万日元以下或以上的合作研究中,企业都致力于开展产学合作研究来开发企业自身没有的技术,通过引入新的知识来进行知识探索;企业在考虑延长合作研究的合同时,比起合同内容和大学的内部手续,更重视成果产出的可靠性(假设4的验证)
兼具知识探索与知识利用两大作用的经营模式作为创新产出的重要因素,很受企业的重视。因此,报告对企业的产学合作研究进展与产学合作研究规模的扩大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也进行了验证。结果如下:
从企业和国内大学的合作研究,与企业内部研究活动之间的关系来看,无论大型或小型的合作研究,企业“通过开展产学合作研究来开发企业自身没有的技术”的情况最多,都是为了获得企业自身没有的知识而选择与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另外,在合作研究合同续约时扩大规模的理由方面,回答以“在应用和开发研究过程中扩大应用和开发研究的规模”为最多,其次是“从基础研究发展到应用和开发研究时,追加应用和开发研究”,而“基础研究的追加和扩大”较少。由此可见,企业是为了研究开发自身没有的技术而开展产学合作研究的,越到研究成果的实用化阶段,企业越会加大合作研究规模。
另一方面,在合作研究合同的不续约理由方面,回答以“已经达成预期合作研究的目的,将研究开发转移到企业内部”为最大,研究目的达成后终止研究开发的案例也有很多。其次,“合作研究没有达成目标的希望”、“企业内部业务方针的变更”之类的回答较多,可见在未达成研究目标的情况下就终止合作的案例也是存在的。尤其在开展了1000万日元以上的大型产学合作研究的企业中,回答“合作研究没有达成目标的希望”较多。
至于阻碍合同续约的原因,最多的回答是“大学对成果产出没有责任感”,其次是“对合同中所写的产出成果的处理方式不满意”。报告认为,比起合同内容和大学的内部手续,企业更重视成果产出的可靠性,并且产学双方的研究目的不统一或者对产出成果的处理存在不满,都有可能导致合作在成果产出前中止。
也就是说,大型和小型产学合作研究在目的上没有大的差别,当企业认识到与大学间的产学合作研究本身对开发企业自身没有的技术很重要,开放式创新的投入也很有必要的话,对大学研究成果的期待也会相应地提高。
现存的产学合作研究在扩大规模时,一般都很重视应用与开发的研究,因此合作研究的推进对规模的扩大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因为在合作研究的推进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要增加大规模合作研究数量,就需要增加合作研究件数的总量。此外,在不延长合同的理由方面,与合同内容和大学的内部手续相比,企业更加重视成果产出的可靠性,所以如果仅把合作研究件数的增加作为指标,并不能确保大型合作研究件数的增加。还应该考虑包括履行体制在内的大学组织管理工作,以提高合作研究成果产出的可靠性。
由上可知,报告指出,假设4“随着企业研发自身不具备的技术取得阶段性的进展,产学合作研究的规模也会随之扩大”成立
5. 国家的配套资金对产学合作研究的规模扩大有一定影响(假设5的验证)
对假设5进行验证时发现,拥有国家配套资金应用经验和实绩的企业都有1000万日元以上产学合作研究的实施经验。不过,配套资金的优点是利于规模的扩大,而合同续约时扩大规模的原因也是以回答“在应用和开发研究过程中,扩大应用和开发研究的规模”的比例最高。
其次,从拥有国家配套资金应用实绩的企业中,产学合作研究与企业内部研发之间的关系来看,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产学合作研究中,回答以“通过开展产学合作研究,来探索企业的新研发课题”为最多,而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产学合作研究中,回答以“通过开展产学合作研究,来完成自身的产品开发”最多。由此可见,大型产学合作研究更趋向于实现研究成果的实用化。
而且,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对配套资金的利用情况没有大的差异。不过资金较多的大型企业一般认为,利用配套资金虽然有利于扩大研究规模,但也存在缺点,即会担心同领域的其他企业也参与配套资金项目。
另外,国家的配套资金不仅对产学合作研究的规模扩大有影响,在民间企业不敢涉入的风险领域,也可以作为一种有刺激效果的投资。
在设计配套资金时,除了考虑企业的规模、外部支出研究费用占企业自身研究费用的比例之外,企业可以利用大学的研究成果开发自身没有的技术,将产学合作作为企业的一种开放创新投入,因而有必要在明确企业选择产学合作的优点后,再进行配套资金的探讨。
由上可知,报告指出,假设5“国家的配套资金项目可以促进与企业内部研发相互补的产学合作研究”成立。
黄 未 编译
来源:http://data.nistep.go.jp/dspace/handle/11035/3192
原文标题:大型産学連携のマネジメントに係る調査研究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