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提交专利申请、改进、附加用途和改进外观之后,为了确保专利得到授权保护,申请人可以提出新申请或增补专利的申请。提出新申请是一种直接的选择,但是申请人不能使用原申请的优先权日;而增补专利中的某些权利要求可以获得较早的优先权日,但这也同时意味着专利期限的缩短。《知识产权管理杂志》IAM认为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中一些权利要求获得较早的优先权日和增补专利中所有权利要求的专利期限缩短之间进行衡量以便做出合理决定。
1. 可获得较早的优先权日
被增补专利和原申请所共享的主题的权利要求可继承原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增补专利中某些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可能比提交增补专利申请的时间至少提前一年。而首次在增补专利中揭露的主题的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仅限于增补专利的申请日。具体而言,只有当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被原申请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完全支持时,该权利要求才有资格获得原申请的优先权日。所有其他权利要求也相应地被赋予与增补专利的申请日相对应的优先权日。
此外,增补专利的申请人不需要为增补专利支付更新费用,从而节省成本,而且可作为未来分案申请的一种载体,甚至可以作为进一步额外申请的专利。
2. 专利保护期限的缩短
虽然增补专利仍是申请人将附加功能移植到原申请中的便利工具,但该方法并不总是适用。标准专利的期限是在最早优先权日申请后的20年。因此,增补专利的保护期限受限于原申请的专利期限。缩短的专利期限适用于增补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即使是那些没有被授予原申请优先权日的权利要求。这种减少的专利期限可能意味着由增补专利的新的专利申请说明书所支持的专利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产品或方法的重大收益损失。
IAM认为增补专利申请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但其缺点在于:专利期限的缩短以及就新主题而言的优先效益的缺失。对于与先前提交的、未决或授权的申请有关的新主题而言,增补专利并非获得专利授权保护的唯一途径。在原申请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增补专利新主题的支持的情况下,提交单独的、不相关的专利申请以利用新的权利要求的独特性可能是有利的,而且可以获得一个完整的专利期限。因此,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中一些权利要求获得较早的优先权日和增补专利中所有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期限缩短之间进行衡量以便决定是否申请增补专利。
苏娜平 编译,许海云 校译
来源:http://www.iam-media.com/reports/Detail.aspx?g=3c135f2f-7519-4329-b7b5-e411c4adf176&vl=158972414
原文标题:International report - Patent of addition: to apply or not to ap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