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过实施《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TLO法)等一系列推进产官学联合活动的政策,产官学合作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产业界也越来越意识到开放战略的重要性。但是也有评论指出,文部科学省2002年提出的合作研究协议的参考样例过于呆板。即便达成了合作研究协议,对于共同提交了专利申请的共有专利权人能否进行商业化等问题目前均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为此,2017年3月,日本文部科学省科学技术及学术政策局针对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提出11模型,称为“樱花工具”策略。报告同时针对美国、欧洲等海外地区产官学合作活动进行了研究,指出海外地区合作研究协议中研究成果的归属也是一个重大问题。以英国的兰伯特工具包为首,被研究国家均希望在签订合同的阶段就具体商议确定合作研究成果的归属,并希望能够灵活地规定归属问题。
1. “樱花工具”策略的内容
考虑到中小规模的地方大学和创业公司在内的中小企业独自进行研究合同交涉的环境和组织体制尚不完善,“樱花工具”策略提出大学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11种模型及模型选择的考虑要素。
该策略的主要目标是期望从权利共有向重视成果应用转化,提出了包括大学或企业单独保有共同研究成果、共同保有研究成果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研究协议模型,并解析了从数种模型中选择特定模型的思路。该策略有助于合同谈判技巧尚不完善的负责人能灵活且有效率地进行合同交涉,并且尽可能在合作研究协议签订前,将合作研究成果的商业化纳入考虑,从而提高合作研究成果被商业化的可能性。
2. “樱花工具”策略运用的基本思路
为了尽可能使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被应用于更广泛的范围,首先应该考虑处理的灵活性。无论知识产权归属于哪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不限制大学未来开展研究的可能性;
(2)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要加以适当的努力使其商业化;
(3)研究的实质性成果,原则上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发表学术出版物。
3. 合作研究成果归属的11种模型
表1为合作研究成果归属的11种模型。在进行模型选择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对研究的贡献等;(2)归大学所有时对知识产权的处理;(3)是否有必要通过大学发布成果;(4)成果的归属方法;(5)是否留有共有的余地。
[1] 出于共同研究的目的,大学和企业均拥有无偿的实施权。
[2] 知识产权归大学单独所有时,通过商定决定企业是否向大学支付实施费用。这也适用于类型7双方共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3] 归大学单独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持费用在原则上由大学负担。共有知识产权在原则上按拥有份额负担费用。企业出于商业目的实施时,通过商定决定费用是否由企业负担。
黄 未 编译
原文标题:大学等における知的財産マネジメント事例に学ぶ共同研究等成果の取扱の在り方に関する調査研究~さくらツールの提供~
原文作者:日本文部科学省科学技术及学术政策局
原文来源:http://www.mext.go.jp/a_menu/shinkou/sangaku/13837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