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11月26日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通过媒体宣布,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已于11月在我国健康诞生,敲除CCR5基因会预防父亲携带HIV病毒可能产生的感染。中科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对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
一、国际社会高度重视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学问题
此次事件中,贺建奎使用CRISPR/Cas9基因组编辑工具,实现对特定DNA片段的敲除、加入等。这一技术的两用性已受到国际高度关注。美国2016年视其为潜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清单。这一技术的颠覆性还在于可以在实验动物体内进行产前基因组编辑以阻止致命性疾病发生,为出生前治疗人类先天性疾病提供了可能。遗憾的是,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婴儿原本并未受到致命性疾病和病毒感染的威胁,而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实施可能为其带来潜在的不确定影响。
早在1978年,美国首次提出胚胎伦理“14天规则”,规定科学家只能在不满14天的胚胎上进行实验。由于14天之前的人类胚胎还未分化出神经等结构,尚不具备人的特征,因此不涉及伦理问题。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包括英国、冰岛、加拿大等国在内的超过12个国家将此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编写在胚胎研究条例中。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联合组织的首次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2015年12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就基因组编辑技术的科学性与其运用展开了多方面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即对基因组编辑的早期人类胚胎以及生殖细胞不得用于妊娠。会后,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立即成立由22位学者组成的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委员会,就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科学技术、伦理与监管开展全面研究。国际干细胞学会在2016年5月公布《国际干细胞学会研究指南》,指出所有涉及对人类胚胎进行人为操纵的研究,都应与利用人类胚胎建立干细胞系的实验一样,接受特殊的“胚胎研究监督”程序。人类基因组编辑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发布《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和监管》报告,在总结基因组编辑当前应用情况和面临的政策问题的基础上,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统基因组编辑提出10条规范标准,并提出人类基因组编辑监管的7个一般性原则及建议。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协会2018年7月在《基因组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与伦理问题》报告中称基因组编辑工具代表生殖选择的一种“全新方法”,在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及社会影响的条件下,通过基因组编辑技术修改人类胚胎、精子或卵细胞细胞核中的DNA(脱氧核糖核酸)“伦理上可接受”。
二、国际上有关人类基因组编辑相关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全球多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基因组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的相关研究大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循。日本北海道大学生物伦理学家Tetsuya Ishii对39个国家相关法律和指南进行了分析(表1),结果表明,29个国家拥有能够解释限制基因组编辑用于临床的规定,包括欧洲大部分国家。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批准英国新型生物医学研究机构Francis Crick研究所对人类胚胎基因组编辑研究的申请。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是英国有关使用人类胚胎进行生育治疗和研究的独立监管机构,其这一决定表明英国允许人类基因组编辑用于研究,但仍禁止其用于临床实践。德国对于应用胚胎进行辅助生殖有严格法律,明确限制利用人类胚胎进行科学研究,对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刑事指控。法国和澳大利亚等禁止临床使用的一些国家,只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且没有试图产生活胎婴儿,通常也允许人体胚胎用于基础研究。在29个明令禁止的国家中,中国、日本、印度和爱尔兰四国虽有禁令,但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限制人类基因组编辑。美国不允许联邦资金资助人类胚胎修饰的研究,但没有彻底的基因组编辑禁令。此外,俄罗斯、阿根廷等9个国家对于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应用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表1 39个国家有关人类基因组编辑的法律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