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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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创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提升创新服务能力为着力点,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培养、集聚辐射带动等核心功能,塑造品牌、形成特色、提升能级,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策源地和承载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定位,做强核心功能。围绕大学科技园的核心功能,提升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
——坚持三区联动,强化开放协同。深化高校校区、科技园区、城市社区联动和融合,打造创新创业共同体,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等要素加快集聚,形成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带动大学科技园周边特色产业发展。
——坚持示范引领,提升整体能级。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学科特色鲜明、技术优势明显、创新要素集聚、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学科技园示范园,强化品牌效应和引领作用,提高大学科技园整体发展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释放创新活力。顺应大学科技园发展需求,针对体制机制存在的瓶颈,加快推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切实提高政府创新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不断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创新体系运行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层次、开放性的大学科技园体系,显著提升大学科技园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有力支撑上海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的提升。在全面拓展大学科技园发展内涵和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全力打造3-5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大学科技园示范园,辐射带动高校周边高新园区、产业园区等形成若干产值规模达到千亿元级的创新创业集聚区,孵化培育1万家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大学科技园功能及布局
1.做强大学科技园核心功能。依托高校学科优势,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功能。推进空间载体建设,提供孵化场地和服务,强化科技创业孵化功能。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培育创新精神和文化,强化创新人才培养功能。加强区校资源互动,推动孵化成熟的企业做大做强,向周边高新园区、产业园区等转移,实现开放协同发展,强化集聚辐射带动功能。
2.强化大学科技园空间布局。坚持因地制宜,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布局建设大学科技园,实现高校校区、科技园区、城市社区协同发展。坚持因情施策,探索“多校一园”“区校合建”等大学科技园建设模式,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资源,形成开放、灵活、多样、高效的发展格局。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张江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布局建设大学科技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科技园。
3.开展示范性大学科技园建设。支持基础条件好、管理运行规范、引领带动力强的大学科技园开展升级试点,紧贴高校主校区,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孵化为主要功能的大学科技园示范园。实施大学科技园培育工程,鼓励我市相关高校充分依托优势学科,结合所在区域定位、产业布局,建设各具特色、开放协同的大学科技园;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升级建设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二)发挥高校的主体支撑作用
4.推动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构建科技成果项目库,落实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动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和图书文献等向社会开放。支持高校集成校内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中心等研发设施,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云平台,提升高校科技资源利用率。
5.提升高校技术转移服务功能。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等制度,健全科技成果全流程管理体系,推动更多高校科技成果在大学科技园内落地孵化。建设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落实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专项经费,支持校内技术转移机构与市场化机构合作,开展专业化服务;支持校内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科技园联动,并将联动成效作为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将专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纳入专技岗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可作为专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6.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支持科研人员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高校师生依法合规开展创新创业。高校要建立完善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经单位允许后,科研人员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畅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路径和转化渠道,保障各方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大学科技园能力建设
7.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大学科技园与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资产评估、法律、财务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
8.培育创新创业人才。通过设立创新创业课程、校企共建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平台等途径,为大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人才后备力量。
9.构建高水平的创新合作网络。积极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促进人才、政策、资本、信息等要素集聚和协同。发挥大学科技园联盟等行业组织的协调促进作用,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经验交流、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建立与国际知名高校、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外创业孵化机构等的合作机制,促进创业团队、资本、技术双向流动。
(四)增强区域创新服务和承载能力
10.提高创新创业服务供给水平。相关区要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推动区内大学科技园与社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高新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错位发展,为大学科技园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着力优化区内土地供给,盘活老厂房等存量资源,为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发展提供空间。
11.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市、区相关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满足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需求。建立多方风险共担机制,与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各类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
12.提升周边社区配套服务功能。围绕大学科技园的布局,不断提升高校周边社区配套服务功能,通过推进高品质、低成本社区建设,在居住、交通、教育、医疗、文娱、商务等方面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便捷、生活便利的配套服务,形成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创业环境。
13.形成若干创新创业集聚区。整合技术链、创新链、产业链资源,推动大学科技园内孵化成熟的企业向周边高新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转移,实现联动发展。引导和支持一批创新实力强、与高校学科关联度高的企业、校友企业以及一批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向大学科技园及其周边集聚。
(五)完善大学科技园治理体制机制
14.理顺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将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高校整体规划,与“双一流”建设统筹考虑,加大对大学科技园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大学科技园与高校创新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师生创业、人才建设等部门的有效衔接、联动发展。
15.优化大学科技园运营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投入资金、土地、技术、管理等多种模式,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营。优化大学科技园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功能性公司的性质,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管理团队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评价、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培育技术转移、创业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六)强化组织协调与配套保障
16.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建立由市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高校、大学科技园等参加的市推进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市科委、市教委根据职责分工承担。重要事项报请分管市领导协调。
17.编制实施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由市科委、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高校研究编制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将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科技创新中心能级规划、2021-2035年上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区科技、教育、产业等发展规划。
18.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力度。落实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市、区相关部门对大学科技园在土地规划、改扩建审批、人才引进激励、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大学科技园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场地和服务。鼓励大学科技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产业类项目,并给予优先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团队使用科技创新券,降低创新研发成本。
19.探索创新国有企业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竞争类市属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能力,功能保障类市属国有企业的园区服务保障能力,金融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面向科创型中小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国有控股、参股的各类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的资本带动能力。鼓励我市国有企业积极投入土地、资金、应用场景等创新资源,参与大学科技园及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并将其作为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加快相关区域内所属地块转型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经认定后在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20.营造宽容失败的环境。对大学科技园及其依托高校、所在区作出的有关创新创业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探索设立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和流程,为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进行相关投资事项报备提供便利。在国资投资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发生投资失败的,支持大学科技园探索建立项目退出清理机制。
21.实施定期评估和监督制度。市科委、市教委负责对我市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研究制定大学科技园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定期评价、科学监督和优胜劣汰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支持和引导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积极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并将建设成效纳入我市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大学科技园及其周边创新创业集聚的发展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定期发布区域创新活力地图,为各区区域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提供引领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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