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18〕15号)要求,教育部组织开展了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工作,经各地推荐和专家审核,确定了一批示范区和示范校(名单详见附件)。为做好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将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作为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推动普通高中育人方式变革和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的重要途径,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省级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各示范区和示范校要在申报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示范区、示范校建设工作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过程管理和工作考核,确保示范建设工作和各项改革任务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形成有效经验。各示范区和示范校要围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建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8号)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突出优势和特长,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考试评价等关键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在开发选修课程、推进选课走班、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健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和完善办学质量评价等重点环节实现突破,创新综合实践活动和劳动教育方式方法,形成一批可借鉴、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成果,在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模式变革、促进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示范校要积极开展新课程培训基地学校建设,通过校长教师挂职交流或跟岗学习等方式,加大对薄弱高中和农村学校的对口帮扶力度。示范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对口帮扶机制,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
三、健全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有关专业机构为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提供专业服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和示范校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和宣传推广,对示范建设工作进行评估。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策制度、教师培训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充分调动示范区和示范校的工作积极性。各示范区和示范校要健全教研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加强对新课程新教材实施重难点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教研工作对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的专业服务与支撑作用。
从2020年开始分批启动建设工作,每批建设周期为3年。2020年启动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的20个省(区、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本省(区、市)示范区、示范校建设工作三年规划和2020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公章,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其他省份自使用新教材当年启动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于启动建设当年6月底前报送本省(区、市)示范区、示范校建设工作三年规划和当年年度工作方案。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珊,010-66097817;庞然,010-66097642。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莹,010-58556796;何成刚,010-58556795,Email: ncct2018@126.com;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1层,邮编:100029。
附件: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732/202007/t20200717_473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