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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确保我区2025年奶畜存栏达到350万头、奶类产量达到1000万吨目标,现就推进奶业振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加大种养结合支持力度 

  积极扶持奶畜养殖场种植和收储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每吨补贴30元,盟市配套2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区内奶畜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 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加大农机补贴目录调整力度,将奶畜养殖场购置全混合日粮(TMR)设备以及其他养殖、饲草料收获加工储备机械、粪污处理装备机具等全程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政策。将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提高牧区奶畜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牧区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三、 加强种源基地建设 

  加快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育种企业种公牛站与种母牛场开展联合育种,提高育种水平。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补贴方式“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后,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对奶牛养殖场户、奶农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盟市财政补贴2000元。

  四、 推动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 

  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与国家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提升改造存栏50头—800头之间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市配套20%,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五、 支持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 

  开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市配套4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提升,培育一批产品质量优、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的民族奶食品加工厂点。

  六、提供用地政策支持 

  奶畜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奶畜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宜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奶畜生产。奶畜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的上限规定,保障奶畜养殖生产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奶畜养殖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的方式获得用地。

  七、 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开展以奶畜活体、符合抵押权属要求的养殖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业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小牧场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支持。通过奶业主产区、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的形式,采用“政银担”业务模式予以担保增信支持。探索开展风险补偿、贴息、补贴担保费等项目试点,放大风险补偿资金倍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扶贫资金作用,加大对大型奶业加工企业和奶畜养殖企业的投资,促进奶业协调发展。

原文链接:  http://www.nmg.gov.cn/art/2019/12/31/art_1686_293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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