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印发支持“丝路海运”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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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年12月27日
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丝路海运”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闽海丝〔2019〕10号
[省发改委] 2019-12-19 18:24 字号:T | T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为支持“丝路海运”创新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支持“丝路海运”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支持“丝路海运”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
为推动“丝路海运”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带一路”国际贸易综合物流服务平台,推进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策激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闽政〔2014〕3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港口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5〕3号)中有关集装箱运输和航线培育扶持政策延续实施后,对纳入“丝路海运”航线的以下相关企业和集装箱业务,在年度省级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中予以安排。
(一)鼓励新开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对在福建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不含港澳台)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福建沿海港口达到一定航次的航运企业,对新增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集装箱国际中转。按经福建沿海港口国际中转的集装箱中转运量同比增长幅度,对当年完成中转运量达到一定规模航运企业(指实际承揽货物)和中转港码头经营人(第一个卸船的码头企业及最后一个装船的码头企业,不含中间港内驳运的码头企业),予以分档奖励。
(三)鼓励集装箱外贸内支线中转。按经福建沿海港口中转的外贸内支线集装箱中转运量同比增长幅度,对内支线航运企业和启运港或目的港码头经营人予以分档奖励。
(四)鼓励集装箱海铁联运。按经福建沿海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数量对实际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以货物运单上所体现的公司为准)予以分档奖励。
上述四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港口航运物流企业实行内外资同等待遇(不含生产型企业),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落实。
二、加强金融扶持
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加强协调,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等对“丝路海运”发展的融资服务支持。
(一)强化融资支持。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积极运用相关政策,对经营纳入“丝路海运”航线的航运企业申请建造、购置或租赁船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购买燃油、耗材、船用设备和集装箱等日常运营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鼓励从事“丝路海运”的国有港口、航运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支持。
(二)强化金融服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支持的基础上,通过信用证、保函、远期结售汇等金融工具,为从事“丝路海运”的航运企业拓展国际航线业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三、着力降本增效
进一步减少和降低进出福建沿海港口的集装箱货物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促进港口物流集聚和“丝路海运”发展。
(一)减免港务费。对中西部及周边省份经由福建沿海港口进出的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发挥陆地港在通关、拼箱、退税、签发提单、仓储、运输、提箱还箱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功能,对内陆地区通过福建省内陆地港装运出口的集装箱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减免公路运输收费。对承运从福建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高指《关于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交规〔2018〕78号)等有关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
(三)降低铁路运输成本。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合作,构建门到门接取送达网络,提供全程物流服务,并给予大客户联运优惠政策。
四、推进通关便利化
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88号),持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打造一流的口岸营商环境,促进“丝路海运”发展。
(一)提高港口服务效率。推动厦门港、福州港制定发布且不断提升“丝路海运”港口服务标准,为纳入“丝路海运”航线的船舶和“丝路海运”班列集装箱提供比普通航线更优的服务。推动港口码头企业加大对场地、设备、人力、信息化系统的投入,加快建设夜间作业配套设施,保障港口24小时作业,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海运提单电子化、口岸作业无纸化。
(二)优化海铁联运监管模式。推进一体化通关管理,建设“丝路海运”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除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包装容器外,实行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三)全面实施海关通关作业前置。为符合“提前申报”的企业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对确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除4种因安全保密等原因不能联网外,其余全部实现联网核查。
(四)推进税收征管方式创新。推行“税费电子支付”“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税收征管模式创新措施,拓展“同业联合担保”“银关融”等第三方增信担保,进一步推广保险公司参与的“关税保证保险”海关税款担保业务模式。
(五)实施“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或装运、配载等原因变更运输工具的,探索实施不影响企业信用的处置办法。对于进出口企业在“四自一简”等业务模式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或依法减免处罚。实施“先放后改”,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
(六)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版建设。做好单一窗口与国内相关金融机构以及海外仓、市场采购等新业态的对接,将服务功能从一般贸易向跨境电商、金融、邮件、快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等扩展,将运输工具通关服务功能从船舶向航空器和铁路、公路延伸,2019年底前实现主要国际贸易环节、主要运输工具、主要进出口商品“全覆盖”,实现一点接入、一次提交、一次查验、一键跟踪和一站办理。加快实现税务备案表银行端、外汇局端在线查验工作,提升银行、企业及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便利性。
(七)建设智慧物流平台。依托“单一窗口”,汇聚码头、船公司、船舶代理、客户、堆场、物流公司等港口物流参与方相关信息,2019年底前实现通关与物流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动码头智能作业流程再造和单证无纸化传递。
(八)加强国际海关合作。推进与相关国家海关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多边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探索联合监管。深入落实海关“经认证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进与已建立AEO制度且有意愿的“一带一路”国家海关实现AEO互认。加快实施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与已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且建有信息系统的国家实现联网核查。
五、叠加属地扶持政策
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市级配套支持政策,在省级政策基础上,加大市级对新开增集装箱国际航线、集装箱国际中转、集装箱外贸内支线中转和海铁联运的财政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降低货物港务费等港航物流业服务收费标准;漳州市、莆田市、宁德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省市政策叠加效应。
原文链接:http://www.fujian.gov.cn/zc/zxwj/bmwj/201912/t20191219_51649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