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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通过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单列)组成12个采购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带量采购的药品,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军队医疗机构参与。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中选药品。

  三、具体措施 

  (一)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报送年度采购量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估算约定采购量,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公布的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国家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直接结算,降低成本。为确保药款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全省采取由医保部门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货款的方式。采购联盟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的药品费用,由对应的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代为预付及考核拨付。各地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单列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医保基金按照中选药品专项采购预算的50%,提前预付给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周转金。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货款,由对应的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提前预付给供货企业;经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月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并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预拨付款中直接扣除。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如其符合法定资质,可作为供货企业自行直接配送,也可自主选定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供货企业进行配送。同一中选药品,在每个采购联盟区域内,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政策协同 

  (一)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非中选药品价格超过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非中选药品价格在支付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按支付标准执行;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价格。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二)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及有关规定等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三)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审议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设在医保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保、医疗、医药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医保部门承担牵头制定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药监部门应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三)精心组织安排。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的结果并加强监督检查。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按照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要求和采购周期,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联采办对集中采购和使用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各地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联采办报告。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加强医疗机构培训,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引导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五)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有效应对,提出相应措施建议,并及时反馈。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9/11/26/art_4975_828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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