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
- 2019年10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9〕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9日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推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四川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激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资金由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坚持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创新创业奖不超过30项,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及奖金。
优先推荐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专利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可按特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可按一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可按二等奖给予激励。
激励资金70%以上用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获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人员共同组成,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省直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推荐出拟获奖专利,对拟推荐评选一等奖以上的专利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评委会议评选出获奖专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批、授奖。
第八条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实施项目单位均可申报,并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企业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
(二)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三)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一)失效专利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的同一专利项目获得过往届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给予激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应提交《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机构)作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推荐单位,应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创新性较强,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创新性较强;专利已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专利技术或产品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连续2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可以评为创新创业奖。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对专利实施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示收到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获奖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和专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原文链接: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191021183945-19645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