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促进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发布时间:
- 2019年08月27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兰州新区
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甘政办发〔2019〕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将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兰州新区综保区”)建设成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推动外贸发展的新引擎,更好地发挥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建设综合保税区的主要目标任务,结合兰州新区综保区发展现状,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平台共享、政策驱动的原则,加快推动综保区创新升级步伐,努力将兰州新区综保区建设成为全省高新技术的研发区、新兴产业的集聚区、营商环境的示范区、高水平开放的政策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相关产业入区落地。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对《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解读和宣讲;深入企业对促进外贸发展及如何利用好自贸协定政策进行宣讲,对兰州新区综保区建设发展情况和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对接洽谈入区优惠政策,促进相关产业落地。 2.集中开展招商引资。充分用好政策优势,积极统筹招商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吸引适宜项目落户兰州新区综保区发展;支持具备条件、适合在综保区发展的项目以及全省对外开放重点项目、大型企业优先落户兰州新区综保区;推动全省支持外贸发展的创新政策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先行先试,在政策、人才、资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集中发挥开放优势。充分利用兰州新区综保区对外开放平台,统筹发挥综保区、航空口岸、铁路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功能优势,鼓励国际货物在新区集聚集散,形成面向中亚、西亚、南亚、中欧地区的进出口加工中心。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经济合作局) (二)建设“五大中心”。 1.重点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1)申请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向税务总局申请赋予兰州新区综保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纳税试点政策。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兰州海关) (2)释放综保区加工能力。支持和鼓励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发展进口农产品加工、电子产品加工、地方特色产品加工三大类加工产业发展。 ①农产品加工产业:围绕进口粮油加工产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饲料、食用油、小麦蛋白粉等加工业务,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集群。 ②电子产品加工产业:吸引电子信息高科技企业入驻,形成组装、检测、塑封等全链条加工,支持企业开拓中亚、南亚市场,打造电子信息产业加工集群。 ③地方特色产业:鼓励民族服饰、农产品等特色产品加工出口,积极引入和发展木材、中药材、农副产品深加工及进口肉类等业务,逐步形成地方特色优势产业。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兰州海关) (3)促进综保区内销便利。按照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外企业的实际状况,向企业征求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剔除范围意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将奶粉、粮油等符合要求的相关商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海关、省商务厅) 2.积极打造销售服务中心。 (1)促进综保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用足用好用活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支持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积极引进大型运营商、平台企业,进一步发挥综保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监管中心与兰州中川北站(跨境直邮)监管中心功能,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业务发展,扩大业务总量。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兰州海关) (2)积极在综保区申请和推广创新制度。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主动探索适合兰州新区综保区的发展新思路、新做法,并向国家申请政策试点。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等有关部门) 3.努力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1)在综保区内试行汽车保税存储。推动兰州新区综保区与甘肃(兰州)国际陆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合作,积极探索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等业务。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海关、省商务厅) (2)探索在综保区面向“一带一路”开展影视创作及文化交流。借助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与拍卖机构、艺术品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合作,支持相关企业、单位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尝试开展境外文物、文化收藏品、艺术品的存储、展示业务,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利用国际电信通道优势,支持影视制作企业开展“一带一路”国家的影视文化合作业务。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兰州海关) 4.探索打造检测维修中心。 鼓励并尝试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允许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物医疗保税检测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海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5.探索打造研发设计中心。 尝试和探索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积极对接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院所、技术研发中心等机构,尝试开展生物医药、机械等研发和展示业务,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科技厅、兰州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三)创新监管模式。 1.便捷进出区管理。 允许对境内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企业不要求退税且不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释放区内剩余产能。 允许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富余仓储能力的场地存储国内货物、物品;允许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电子产品、进口粮食、食品加工等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便利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流转。 3.优化监管作业流程。 对境外进口的食品、动植物等需要检验检疫的产品,符合条件的,采取“先入区、后检测”的监管模式,优化入区流程,逐步推动兰州新区综保区产业向高端延伸。 4.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5.优化信用管理。 对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加工制造等类型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支持企业在区内区外可监管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6.促进研发产业发展。 除禁止进境的外,对于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对于综保区内企业用于研发、展示的医疗器械,不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待实际进入国内市场时再按照进口规定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兰州海关、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充分认识兰州新区综保区对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动相关企业落户兰州新区综保区,着力培育兰州新区产业配套和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让综保区政策红利实实在在惠及企业。 (二)建立协调机制。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税务局、兰州海关、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负责协调推动促进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推进力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兰州新区综保区、兰州航空口岸、兰州铁路口岸在推进“区港联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促进兰州新区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督查重点,加强跟踪落实和督查问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原文链接:http://www.gansu.gov.cn/art/2019/8/14/art_4786_427120.html